历史背景和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自1982年建立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以来,全国已拥有140座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312个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487个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1200余片历史文化街区、5.95万处历史建筑。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积极地推进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法定化保护,着力塑造城乡特色风貌,提高全社会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意识,为推动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各地在实施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时,常面临遗存濒危、安全风险隐患大、居民改造呼声强烈而财政投入有限、社会资本引入难、保护资金总量偏少、保护资金申请渠道较窄、活化利用面临政策障碍、重“单纯保护”轻“活化利用”等问题。应广开思路,参考国外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做法,结合部分省市在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管理中的有益探索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一是完善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法规体系,指导各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尽快修订出台《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进一步明确历史背景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衔接。出台关于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政策措施,创新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利用模式。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配套政策、技术导则,群策群力共同为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保障。三是编制有关标准规范,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保护管理和技术指导政策,尽快出台因地制宜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
一是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将城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建设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基建资本预算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以此带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二是健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城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要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三是建立全社会协同推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税务、金融等部门制定相关税费、金融支持政策,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政府、居民、社会多方参与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资产金额的投入。四是支持合乎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城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建设项目。五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专项投入,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完整传统建筑工匠名录。
一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技术企业与金融资本结合,采用总承包方式承接相关建设项目,发挥整体效益。二是区别城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三是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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