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逐步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与传承,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哈尔滨市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除遵守《哈尔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开挖地下空间;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擅自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和其他危害建筑安全与景观的行为。
历史建筑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并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文化信息等内容,结合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保护标志。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改变使用性质或房屋建筑结构形式等情形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人不可以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或者设置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要符合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在符合历史建筑分类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能够最终靠改造改建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利用,但不得改动主体框架,不得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建筑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可通过拆除擅自改变部分,恢复历史建筑原貌。
·《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办法》所称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来维护和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做必要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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