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日前市政府下发通知,批准了对全市首批323幢历史风貌建筑实施挂牌保护。
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在我市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2)反映本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6)在产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7)名人故居;(8)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能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2、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有那些程序?(1)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2)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3)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意见。(4)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5)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3、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设立、移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品质衡量准则和保护图则要求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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