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天津市前史风貌修建的维护,标准前史风貌修建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和谐发展,本市拟定了《天津市前史风貌修建维护法令》,对前史风貌修建维护做出了相关规则。
《法令》规则,前史风貌修建是指建成50年以上,具有前史、文明、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的修建。前史风貌修建区是指前史风貌修建会集成片,街区景象较为完好、和谐的区域。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前史风貌修建维护法令》。
《法令》规则,建成五十年以上的修建,其修建款式、结构、资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修建艺术特征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修建前史背景和文明和风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具有异国修建风格特色;闻名修建师的代表著作;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留念含义;在工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库房等;名人新居;其他具有特别前史含义的修建,均能确定为前史风貌修建。契合上述规则但现已灭失的修建,按原貌康复重建的,也能确定为前史风貌修建。
《法令》规则,前史风貌修建划分为特别维护、重点维护和一般维护三个维护等级。特别维护的前史风貌修建,不得改动修建的外部造型、饰面资料和颜色,不得改动内部的全体的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整理。重点维护的前史风貌修建,不得改动修建的外部造型、饰面资料和颜色,不得改动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整理。一般维护的前史风貌修建,不得改动修建的外部造型、颜色和重要饰面资料。
前史风貌修建区的维护,应当恪守以下规则:新建修建时,应当在高度、造型、资料、色彩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前史风貌相和谐;原有修建与该区域的前史风貌不和谐的,或许影响、损坏前史风貌修建区景象的,应当依照维护规划逐渐撤除;不得新建阻碍前史风貌修建区维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阻碍前史风貌修建区维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依照前史风貌修建和前史风貌修建区维护规划逐渐搬迁。前史风貌修建和前史风貌修建区,由市人民政府一致建立维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设置、移动或许涂改、改动、损毁前史风貌修建维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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