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延军实习生李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历史面貌修建维护法令》。八种修建是历史面貌修建
《法令》规则,建成五十年以上的修建,其修建款式、结构、资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修建艺术特征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修建历史背景和文明和风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具有异国修建风格特色;闻名修建师的代表著作;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留念含义;在工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库房等;名人新居;其他具有特别历史含义的修建,均能确定为历史面貌修建。契合上述规则但现已灭失的修建,按原貌康复重建的,也能确定为历史面貌修建。区分三个维护等级
《法令》规则,历史面貌修建区分为特别维护、重点维护和一般维护三个维护等级。特别维护的历史面貌修建,不得改动修建的外部造型、饰面资料和颜色,不得改动内部的全体的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修。重点维护的历史面貌修建,不得改动修建的外部造型、饰面资料和颜色,不得改动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修。一般维护的历史面貌修建,不得改动修建的外部造型、颜色和重要饰面资料。面貌修建维护有章可循
历史面貌修建区的维护,应当恪守以下规则:新建修建时,应当在高度、造型、资料、色彩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面貌相和谐;原有修建与该区域的历史面貌不和谐的,或许影响、损坏历史面貌修建区景象的,应当依照维护规划逐渐撤除;不得新建阻碍历史面貌修建区维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阻碍历史面貌修建区维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依照历史面貌修建和历史面貌修建区维护规划逐渐搬迁。历史面貌修建和历史面貌修建区,由市人民政府一致建立维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设置、移动或许涂改、改动、损毁历史面貌修建维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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