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5日电(李博)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住建委起草了《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自8月5日至8月20日在网上公示,旨在落实《北京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条例》明确将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对象,构建了历史建筑的全流程保护体系,提出了保护利用的目标要求。北京市历史建筑现存数量多、分布广,亟需细化研究配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修缮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流程、提出活化利用指引。为此,《办法》将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政策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办法》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指引。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明确了各类保护的方法的定义、目标、保护要求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界定了“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等措施的行为边界和管控要求,以及“应急抢险”与拆除后“原址复建”的区别,避免修缮过程中因界线模糊而造成的“建设性破坏”。
设置《北京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登记表》,通过表单筛选的形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
《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以实现“建筑立面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饰,结构构件按原结构可以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可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现代使用需求”的目标,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办法》明确增设必要设施的相关保护要求。同时,针对北京市合院式历史建筑多的特征,将“因整体结构(围护结构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形、倾斜、沉降,极度影响使用安全的,采用原形式、原材料通过局部或整体落架大修方式来进行的翻建”纳入维护修缮审批程序。
《办法》后附“历史建筑审批流程图”,帮助保护责任人厘清历史建筑修缮的申报流程。实施日常保养的历史建筑,无需审批,通过备案方式来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保护方案中不涉及历史建筑本体的有价值部位或环境要素改变的,可采用简化审批流程,以“规划意见函”形式审批,实现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对于涉及历史建筑有价值部位、历史环境要素修改的,或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或确需恢复历史格局或建设必要附属设施的历史建筑,以“规划许可证”形式审批,与现有审批要求衔接。
依据《条例》维护修缮历史建筑时,需编制保护设计的具体方案,《办法》进一步深化、细化了保护设计的具体方案的编制要求,明确了修缮技术标准的内容要求及保护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工程的方案的编制要求,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解决了“怎么编”的困惑。
在空间利用层面,《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进行更新利用。在功能利用层面,《办法》衔接北京城市更新等相关研究,提出历史建筑功能转换的引导策略。
此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订《北京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历史建筑申报、登录、预保护、名录公布等环节的责任和有关要求,并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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