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项目为已竣工或在建的建筑项目,依法取得相应建设许可,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无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同时,按照项目类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等要求,并在保证室内环境品质的前提下,实现低能耗和低碳排放。
2.应采用适应云南省气候特色的节能技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智慧建筑及数字化等适用技术。
5.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核算碳排放。
2.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云南省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申请对应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1.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整体能效提升30%以上,公共建筑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2.开展空调、热水、照明、电梯等用能设备和外窗(幕墙)、外窗(屋面)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淘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设备,鼓励加装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项目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应不低于20%。
1.具有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应用的专项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与建筑本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已安装好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采用屋面光伏应用、墙面光伏应用、薄膜光伏、具有通风散热或遮阳功能的节能型装配式光伏建材产品、“光储直柔”技术等一项及以上新技术。
2.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监测系统,具备发电总量、发电功率、通信、安防等实时监测功能。
3.光伏组件效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不小于100kWp。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效率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标杆水平,其中,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20.5%,多晶硅及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17%。
4.光伏发电项目应用的电池组件及逆变器生产企业须纳入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电池组件提供不低于10年的质保,不低于25年的上限功率保证;逆变器提供不低于8年的质保。
1.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或《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 53/T-96-2018)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80%。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印发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试行),试点项目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绿色建材产品应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绿色建材政府采购符合性证明文件。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建筑使用权(所有权)单位,如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申报的,应征得建筑设计企业同意。经自愿申报,填写项目申报表,经申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盖章后报送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对接国家和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要求,将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优先纳入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和试点项目库。
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外的重视、广泛发动,认真做好各类试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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