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快速推进绿色低碳、高效便捷的装配式装修技术的应用,提升内装修效率和品质,培育装配式装修集成产业,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新建、改扩建的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我市全装修商品房、人才租赁房、公共租赁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包含但不限于教育、医疗项目)、产业园等项目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支持地铁车站项目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含代建单位)应组织装配式装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装配式装修实施经验、研发技术能力、产业链组织能力,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须的组织、人才、资金等。
申报试点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装配式装修有关技术标准,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化装修技术,具备突出的技术或管理亮点,在装配化装修一体化设计流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及信息化管理、墙体墙面一体化隔墙体系应用、装配化装修标准部品部件应用及全生命周期部品部件库管理、集成厨房或卫生间、无损拆除与可逆安装有关技术等方面具有综合性的应用,能够形成良好的试点示范效应。
应用BIM技术进行装配式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且生产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实施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和装配式装修施工管理;
BIM技术进行装配式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且生产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实施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和装配式装修施工管理;(八)采用可追溯管理系统。
申报单位填写《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经申报单位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材料报送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联系人:陈工,联系电线)。(二)
被我局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可按照《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融合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3〕3号)有关文件享受优化绿色建筑贷款政策。(二)优先评定优质工程。
对被我局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优先评定装饰装修专业“榕城杯”优质工程,并重点推荐参评装饰装修工程“闽江杯”优质工程。(三)下调预售备案价格。
采用装配式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允许优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确定预售价格时,扣除装配式装修造价成本(最高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四)优化装修工程发包方式。
装配式装修招标项目能够使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单独发包。符合本通知关于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要求的,可视为技术复杂项目,能够使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业绩、技术水平、资信等因素,择优选取承包单位。(五)鼓励采用穿插流水施工。
建筑单位要鼓励实施工程单位积极采用穿插流水施工与组织管理,切实发挥装配式装修协同作业,缩短建设工期的优势,形成推行装配式装修良好社会氛围。(六)支持试点业绩采认。
被我市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业绩可当作我市后续装配式装修项目的投标业绩,鼓励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主动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加快探索装配式装修技术路径。(七)进行试点专项表彰。
对于拥有非常良好示范效应的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我局将对相关参建单位做全市通报表扬,表彰结果纳入福州市建筑业(准)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装饰装修企业在榕资信评价,鼓励我市建筑施工公司主动申报项目试点。(八)组织试点项目观摩。
依托市装饰装修协会成立装配式装修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试点的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列为试点项目,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现场指导试点项目,提高装配式装修实施质量,提升试点工作成效。对于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向省住建厅推荐列为全省装配式装修观摩项目,并对有关参建单位予以全省通报表扬。(九)强化建筑装配式产业建设。
鼓励国内先进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供应商在我市设立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或者与我市建筑业企业、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基地来投资合作,为做好装配式装修后期维保服务奠定良好基础,强化装配式装修发展的产业基础,并以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为契机,强化建筑产业园建设。(十)支持采认装配式建筑面积。
各县(市)区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要求推行装配式建筑,经认定并列为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的项目,可按照其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换算装配式建筑面积,计入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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