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自带阳光房”“赠送16平方米自建房”……含有自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的二手房,因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房本面积,在部分买房人看来“买到就是赚到”。然而,未经房屋行政主任部门审批而对原有住宅进行改建、重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在顺义的一起案件中,买家购买带有加建的别墅,后加建部分被有关部门要求拆除,买家因此起诉卖家要求撤销合同,最终被法院驳回。
本案的被告王某在顺义区拥有一栋别墅,其自行在别墅南侧加盖钢架结构二层房屋一处,面积为101.25平方米。2020年,王某以12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双方买卖合同显示,将房屋附属搭建结构设施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买受方。
2022年,相关部门要求张某拆除违建,又在2024年作出强拆决定公告。最终,张某在2024年将加建的房屋拆除。
张某后来才得知,早在他买房之时,有关部门就将加建的部分认定为违建,但王某却没有将此事告诉买家。张某认为,王某行为属于隐瞒欺诈,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买房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支付房屋装修费用。
但王某却表示,张某对于相关事实是知情的,加建的部分也不是双方交易的标的物。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买家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增建建筑进行了说明,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各项事实,可以推知张某在购房时应当对房屋的原始结构及增建建筑知悉了解。此外,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时,已经超出了1年的除斥期。
法官提醒,买卖带有违建的二手房存在不少风险。首先,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般不将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面积写入《存量房买卖合同》,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关于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部分的利益将难以保障;即使将该部分面积写入《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有一定可能会因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违章建筑一旦被房屋主管部门拆除,可能得不到保护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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