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逐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房屋新建、改(扩)建、重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凸现特色”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背景和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所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或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农业户口人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农村住房规划管控、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改革和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并且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县文旅广体局和国网双牌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积极协助做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核检查、建房信息公示、土地置换、权属纠纷调处、废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违法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及时登记好巡查台账。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的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还应当符合有关专项保护规划。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控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历史背景和文化建筑控制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建设住房。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不含乡(镇)规划区),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在水工程沿线建房,其房屋边缘与水工程的间距为:水库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m(小型水库)或100m(中型水库)200m(大型水库),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m(到达分水岭不足50m的至分水岭上),水库大坝其他建筑物由工程外轮廓线m(小型);水库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不少于10米,水力发电站厂房,机电排灌枢纽建筑周边水平延伸不少于20米。电站拦水坝两端向外延伸50米。堤防自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50米,灌溉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或者开挖线米,渠系建筑物不少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距离临河界限设计洪水位线米以外确定。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允许超出原依法批准层数。第十三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以增减挂钩的方式,复垦原有农村宅基地,获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并进行重新规划,合理规划利用。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建新拆旧)的村民,原宅基地可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不作调剂处置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自行拆除旧宅、无偿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建房户未按承诺期限自行拆除旧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拆除后的旧宅基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的成员或纳入复垦范围。
(一)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九条 书面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向本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组织召开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该组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讨论通过后,应当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人口情况、现有住房情况、村民会议讨论情况、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7
5个工作日内由该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建房村民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不是满足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做初审,填写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指导申请建房村民填写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第二十一条 资料提交。申请建房村民的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村民小组会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建房公示情况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住宅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资料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
5日内由本乡镇负责农业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所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不是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是不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不是满足村庄规划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核实合格后,应当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和规划红线图。
占用林地、公(铁)路两侧、河流两岸以及水库等水域周边和水利设施(包括供水设施)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校园周边、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控建范围的建房,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第二十五条 申请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扩)建、重建(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应当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日常监管。申请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扩)建、重建(以下简称“限额”以下),能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通用图,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监督并组织并且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限额以下的居民自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公示牌内容有:建房户主姓名、建房位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时间、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实施工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公司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仅限于限额以上)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县质监站)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建房居民可于当天同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县质监站)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房居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填写好《双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验收意见表》。建房居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
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归档表》,建立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同步抄送至县住建局。限额以下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村民应当将完工验收时间、地点、施工工匠或施工公司实施工程技术人员,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公司到场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组人员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同时填写好《双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验收意见表》。15
90日内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新建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第三十一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农村建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居民自建房,应于5
因转让、继承等问题导致房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行为做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做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对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的行为做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废旧宅基地重新规划以及复垦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和严肃查处涉及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审批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人员在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依纪依规处理。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超过审批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占用的耕地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建房村民整改复垦。
第四十一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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