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速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4-10-22 单个小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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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江新区及各区县(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文旅(广)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和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教通〔2022〕83号,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等八部门通知”)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就快速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1.依法依规审批原则。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审慎包容监管原则。要充分考虑到历史发展、现实需求等情况,坚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3.积极稳妥推进原则。要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监管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下大力气全方面推进,但不能搞“一刀切”“”,要确保稳妥有序。

  1.成立审批工作专班。各区县(市)要充分的发挥“双减”机制作用,要从教育、文旅(广)体、科技、市场监管、民政、住建部门抽调1名以上专职人员成立审批工作专班,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实行集中办公,专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2.深入开展排查摸底。要对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辖区内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再次做全面彻底排查,全面掌握机构开办时间、办学场地面积、楼层、消防条件、场地性质、从业人员、办学内容、招生收费、租房合同期限等情况,并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3.优化细化审批细则。将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实缴并以货币出资)。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支机构需单独办理办学许可证,除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之外,其余审批条件按“市教育局等八部门通知”执行。分支机构登记为分公司,名称一般为“某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某某校区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机构总部注册资金应增加15万元。分支机构应与校外培训机构总部统一管理、统一要求,使用统一的监管账户收费。进一步细化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类等培训机构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安全监管等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各区县(市)要在审批中严格落实附件中明确的相关要求。

  4.实行过渡监管政策。对2022年9月30日前已开展培训活动、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且经现场检查无明显安全风险隐患的无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备案管理期限自同意备案之日算起,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备案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年。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文旅广电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和市住建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正式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仍按原设置标准执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注册投资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5.督促指导机构整改。对排查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台账管理,要组织专班人员对所有机构进行逐一现场检查,对存在很明显安全风险隐患的机构要立即予以关停,对符合过渡监管政策的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对照设置标准和备案要求做整改,并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审批。自2023年7月1日起,各区县(市)要对未达到备案要求的机构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对于纳入备案管理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在备案管理期限内,机构存在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坚决取消培训资质。

  6.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登记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长。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理顺机制体制,通过探索“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优化审批措施,加快审批和备案管理的速度和效率,确保在今年6月30日前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1.全面系统部署。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工作是中央“双减”政策的要求,各区县(市)务必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压紧压实责任。

  2.明确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全方面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备案工作。文旅(广)体、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前置审核工作,加快审核进度和效率。住建部门要逐步简化并公示消防验收和备案的流程,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的审批进度与效率。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法人登记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对辖区内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摸底,同时向举办者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的政策宣讲,帮助解决培训机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强化督查考核。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审批工作的针对性指导。定期对各区县(市)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展情况做通报,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真抓实干”考核和绩效考核。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培训场所应符合采光、照明、给排水等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定时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实验的,应配备专用实验教室,该专用实验教室软硬件设施及风险防控装置等,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2006〕16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不低于《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和要求。

  3.科学实验装备,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保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隔音降噪。

  1.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信网验证),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小学:数学、科学、信息技术、全科,初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信息技术,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1)取得科技类有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包括教育学类、理学大类、工学大类、农学大类等。(参考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教育培训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取得经省级人社部门认定的科学传播初级以上专业职称(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试运行)验证)

  (3)取得以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参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方面技术、通信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等具备科技要素的相关资格。

  (4)近三年内,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科技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或本人参与政府部门青少年科技教育相关课题研究、课程开发,或在市级及以上(含)期刊(中国知网可查询)发表过科技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以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爱好、科学家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所有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采用自编培训材料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1.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下同)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曲艺)不低于6平方米。

  2.培训场所应符合采光、照明、给排水等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教室应满足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人工照明。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炫光并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

  教室干净、整洁、方正,层高不得低于3.5米;配备通长照身镜,保证教室内每个位置均能照到;配备可升降把杆(同一教室内有高、低把杆也可),音响等设施设备;有统一、规范的服装,设更衣室、储物柜、鞋架等设施;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专用地板。

  教室干净、整洁,具有课程所需的教学设备,有书写白板或黑板、储物柜等其他设施。

  教室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多媒体教学设施和黑板等;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每间教室不小于5平方米。

  1.专职教学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现场看原件,学信网验证),持有教育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舞蹈(含戏剧、曲艺)、音乐(含声乐、器乐)类教学人员应取得音乐科目教师资格证书、美术类教学人员应取得美术科目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取得经省级人社部门认定的文化艺术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试运行)验证)

  (4)取得文化艺术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验证或1+x门户网验证)

  (6)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会员证明(包括: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硬笔书法家协会、青年书法家协会)

  (7)取得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举办的相应文化艺术类人才选拔评定的证明(证书有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盖章)

  3.专职教学人员不得低于3人;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

  4.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师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的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5.机构对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资质)、从教经验、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公示、备案。

  6.制定与培训项目、学生年龄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的安排课程培训内容,上交备案表。

  根据长沙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教通〔2022〕83号)要求,为更好指导各区县(市)开展非学科类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参考《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方面的要求》(GB19079)《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验测试标准》(JGJ153)等文件,制订本指引。

  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地)需包括体育训练场地,及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功能用房等。其中,体育训练场地需至少配备一片标准的教学场地。各单项体育场地标准详见附件3-1。

  (二)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少数与自身规模适应的执教人员,每个体育培训项目至少有2名以上的专职教练员,并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超过相应比例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每班次教练员与学员比例详见附件3-2。

  1.对于有室外培训场地的培训机构,其室内场地需要按要求办理消防备案与验收手续,室外体育场地经属地体育部门现场勘察,确认无安全疏散隐患并配备相应基础消防设施设备后,提交审核申请时无需提供消防相关证明。

  2.对于钢结构培训场地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设计规定要求推进。

  1.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项目场地标准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标准执行,并须办理高危项目许可证。

  4.校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健康情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教学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单片训练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应铺设跆拳道垫子,场所内所有固定的突出物、镜边、锐角等应有防护措施。

  单片训练场地面积不低于100㎡;武术散打台边线以外应铺设保护垫宽度不小于2米、厚度不小于20厘米。观众席离保护垫外侧的距离应不小于2米。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照明应符合JGJ153的要求标准,室内不低于300勒克斯,室外不低于200勒克斯。

  单片训练场地面积不低于150㎡;轮滑场地中的柱子等障碍物应用软性材质包裹,高度不低于2米。

  备注:其它有关事项应符合《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方面的要求》(GB19079)《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验测试标准》(JGJ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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