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快速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现解读如下: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2017年11月,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2017年2月,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均要求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因此,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国家战略,是实现高质量城乡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到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30%以上;抗击地震设防 7度地区单体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应达到30%以上,8度设防地区单体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应达到15%以上。
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国有投资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扶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基地发展,在起步阶段,本着总量控制、做大做强的原则,市内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不超过3家,各县分别建成1家。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
2.规划部门在新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单体预制装配率及成品住房配建比例。
3.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或划拨时应明确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4.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环节予以严格把关,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
1.设立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对在2020年12月31日前获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装配式单体建筑(抗震设防 7度地区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8度设防地区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进行奖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对建筑设计企业按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同级财政承担。
2.对符合年度发展目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项目的容积率核算。
3.对符合年度发展目标且施工进度达到二层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购房者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上浮后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5.招投标政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年度发展目标且采取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能够使用邀请招标方式。鼓励具有实力的大规模的公司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6.税费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依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政策。
7.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的项目申报宿迁市“项羽杯”不受全市名额限制,且优先推荐评选江苏省“扬子杯”。
8.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结构物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9.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发改部门对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国土部门应优先保障用地,允许我市国有投资平台参股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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