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2月起实施——装配率不能低于50%,各地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将迎“国检”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批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装配式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据介绍,装配式建筑代表新一轮建筑业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既是传统建筑业转型与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过程中,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顶层设计的支撑保障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使得我国的有关标准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的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先进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开展《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相关的单位开展了装配式标准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的实施情况,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关联的内容,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装配式标准》。
《装配式标准》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3个标准必将有效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我们国家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装配式标准》最重要的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装配率计算、评价等级规划区分5部分内容,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装配式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根据《装配式标准》,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项目评价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按照要求,装配率应根据参与评价项目的评价分值进行计算,即由整体的结构(5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20分)、装修和设备管线个指标中参与评分的项目实际得分之和与参与评价项目总分之比。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掌握各地2017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于2018年1月至4月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主要检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材4方面内容。
重点检查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及节约能源改造、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6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方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省级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等。
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在1月~2月自查阶段,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30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在3月~4月抽查阶段,地级及以上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实施工程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抽查阶段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此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下发执法建议书,限期整改。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等考核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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