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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 产品概述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建议》(粤建科〔2022〕99号)等文件精神,逐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提质增效,以优秀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为引领,提升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我局现组织并且开展2023年度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具体实际的要求通知如下:

  1.由建筑设计企业申报,或由建筑设计企业牵头与主要参建单位(设计、施工、EPC)组成联合体申报。

  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筑设计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1.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允许超出竣工验收后三年。

  2.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3.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复核,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技术评分70分及以上。

  4.项目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应,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取得较好的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技术报告》(简称《技术报告》)内容有: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介绍、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情况、装配式建筑评分计算过程(如按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达到A级及以上的,一并提供评价计算过程)、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等,详见附件2。

  (一)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申报表》《技术报告》《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以下邮箱电子邮件主题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并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全套资料合订纸质版材料(胶装,一式3份)报送至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大厦东座20楼2001室,联系人:朱亮,联系电线,)。

  (二)遴选和公布。市住房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择优遴选,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现场检查。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在市住房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一)已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范例项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本次无需重复申报。

  (二)经评审认定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拥有非常良好示范效应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择优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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