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持续深化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着力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效能,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管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说明专篇》,细化明确装配率执行情况及技术措施。施工图设计要统筹考虑建筑、结构、机电、装饰等有关专业要求,并满足构件制作、运输和施工需求。鼓励支持设计单位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开展专业设计和分析、优化。装配式居住建筑
设计中,应提高叠合板、楼梯、凸窗、剪力墙等四类标准构件的占比,力争大于60%;装配式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规划设计中,要全面实施使用管线分离技术。对装配率大于60%的混凝土建筑或装配率大于75%的钢结构建筑,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专家对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论证,设计单位要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不得将涉及结构安全的装配式建筑构件设计分包给其它单位。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建筑设计企业应提供符合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对涉及装配率的后期专项设计(如装饰装修等),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审查机构提供装配率设计承诺书,涉及装配率变化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审查机构负责审查。
(三)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推广运用新技术,对暂无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四川省区域标准的技术体系,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工程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明确该技术是否适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及满足有关要求的条件,论证意见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构件生产企业要按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部品部件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构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要建立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标准构件应按照标准图集进行生产,制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定制结构构件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生产。混凝土结构构件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及钢筋、套筒、灌浆材料、吊件等主要材料复检报告或材质证书、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强度检验测试报告及构件型式检验报告。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以及钢材、焊材、栓钉等主要材料合格证和按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一)规范构件进场验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要依据《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等标准规定,按构件进场批次组织质量检查,对生产企业提供的套筒灌浆连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及灌浆材料性能复检报告进行核验。设计文件若未对构件检验作明确要求,混凝土构件进场后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但须进行构件实体检验。
(二)加强施工环节把控。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节点连接质量控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编制涵盖施工计划、预制构件堆放、安装、节点连接、构件支撑等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重点突出预制构件支撑方式、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安装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针对竖向构件套筒灌浆施工环节制定具体方案,明晰灌浆技术标准、流程、工艺和关键岗位责任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套筒灌浆作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和考核。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与套筒相匹配的灌浆材料,在具备相应作业环境条件下方可施工,并按工艺流程进行现场试件性能检验。
(三)强化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旁站具体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要重点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对预制构件吊装及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要加强对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安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灌浆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要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检,验收检验批、预制构件隐蔽安装情况,形成记录资料。所有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的隐蔽施工,须实行举牌验收。
(四)规范竣工验收行为。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四方结论意见检查报告。主要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和装配率设计要求,是否完成合同约定各项目内容,技术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施工管理资料是否规范,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一)严格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过程监督前要进行监督工作交底,过程监督中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抽查预先制作的构件进场质量,以及工程实体结构质量与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实施中要重点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各环节的质量验收、责任主体单位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意见。发现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二)改进质量监管方式。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智慧监管”等手段,建好用好“智慧工地”平台,归集装配式建筑项目基础信息、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数据分析,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管水平,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建设全过程管理。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机械运行状态、人员安全行为与培训、工程资料传输与归档、制度标准执行等纳入信息化监管范畴,提升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监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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