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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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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建设活动。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规划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的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计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背景和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三)坚持一户一宅。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的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际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村级公共服务用房及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坚持“一房多用”,避免超标和重复建设。

  (五)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六)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控零星建房。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和村部、小学、厂房等现存房子,改造、建设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租房。盘活现有村民住宅。允许将闲置村民住宅出租,鼓励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除旧宅复耕或者恢复生态面积的宅基地,置换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应按特殊的比例返还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七)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在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切实保障集中建房用地。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村集中居民点的投入,完善配套设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让村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快速推进集镇建设,提高集镇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进入集镇购房居住。

  (八)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个人从事村民住宅设计并对设计负责。农村建房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实施工程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推行绿色农房建设。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提升农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意识。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绿色农房比重。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陶瓷薄砖、节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性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

  (十)推进农村住宅产业化。制定支持农村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民对住宅产业化的认识。发展农村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加强技术标准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制定农村装配式住宅标准图集,提升产品质量和多样性,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结合农村危险房屋改造整村推进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在交通便利、集中建房户数较多、农户积极性较高的村庄开展农村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

  (十一)突出湖湘民居特色。尊重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尊重村民意愿,在一些范围内以乡镇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特色鲜明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开展送图下乡,向村民推荐。享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村民住宅,应严格按照规划和图集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村庄整治。

  (十二)开展农村里的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开展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5年专项行动,到2020年,90%的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推行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就地分类实现减量70%。合理选用堆肥池和分散型环保焚烧设施,可以通过就地牲畜饲养、堆肥、焚烧等无害处理的,尽可能做到“不出户、不出村”;有资源回收价值的,依托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农村综合服务社网点等回收利用;其他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转运区域集中处理。建立农村保洁长效机制,加强保洁队伍建设,开展培训,落实待遇,逐步实现每1000名村民配备3至5名农村保洁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支持将一定区域内的垃圾处理项目打捆推向市场。

  (十三)完善配套设施。开展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工艺,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简便易行、成本低廉的符合农村特点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18年争取实现重点集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90%的村生活垃圾污水得到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结合水土保持等工程,加强环境建设,实施村庄绿化,修复田园景观。完善村庄道路、供水、供电、清洁能源、通讯、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配套设施。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文化等产业。积极开展地方适用技术探讨研究,制定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和技术指南、标准,加强技术下乡宣传培训。

  (十四)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制定当地农村建房管理制度,依法将农村建房管理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建设管理职责提供保障条件。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将规范农村建房纳入绩效考核。要结合各地真实的情况,组织并且开展农村违法建房专项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制定当地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对审批条件、流程、时限及建房选址、规模等做出具体规定。城乡规划部门要组织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清理一户多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现象,建立和完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调配机制。财政部门要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确保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并对规范农村建房的工作典型实施奖补。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环境卫生连片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其他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开展规范农村建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加强农村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建筑方案不符合规划、规模等要求的,不得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的,应按规定上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整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充实技术力量,明确适应工作需要的农村建房专职管理人员,有效实施监管。要加强巡查,及时有效地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置。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和做好记录。

  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应结合实际,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主动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干部群众参与管理,对村民建房申请提出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能设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明确规划建设协管员。

  (十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各地要采取比较有效方式和途径宣传有关农村建房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规范农村建房的典型要大力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予以曝光,引导村民提高依法建房和理性建房的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加快实施全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3年培训计划。

  (十六)加强示范带动。各地应结合农村危险房屋改造整体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色民居等工作,整县整乡开展规范农村建房示范。2016年至2018年,省里将每年选择1个市、10个县市区、20个乡镇开展省级规范农村建房示范,并对优秀项目“以奖代补”安排一定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规范农房建设的农户进行一定补贴。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规范农村建房监督检查制度,对在规范村民建房监管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建立农村违法违章建房举报制度,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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