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各地装配式建筑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工程案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征集公布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应符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已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完成五方主体验收,且申报时间不允许超出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
2.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64-2021)要求。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居住小区等群体项目示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4.项目在装配式技术应用上有创新,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难点问题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5.项目采用的装配式技术体系成熟、适用、可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别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为A级(含)以上,或者按照《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为A0级(含)以上。
4.积极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关键技术,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
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负责申报。也可由建筑设计企业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研发技术、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
2.按《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案例编写大纲》(详见附件2)编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案例介绍。
3.申报项目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报告、施工进度证明、完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等)。
1.申报主体于4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和电子档。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来初审,择优推荐,并于4月17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各2份寄送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陈茂虎,,,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418号,邮箱:。)
4.经专家评审合乎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义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1.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认定是加强建筑业转型发展宣传,引导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方法。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并指导申报单位做好案例编写工作。
2.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优先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各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工程倾斜。
3.获得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完善建筑施工公司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计入良好信用行为。
4.示范项目经过认定后予以公布,并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推荐。
5.示范项目应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和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等组织实施,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6.示范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项目认定。
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整体的结构预制构件应用情况;围护墙、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应用装配式技术情况;装配式和智能建造关键技术应用及创新情况等。
重点描述项目应用装配方式建造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解决装配式建造难点问题采取的措施,保障质量安全的做法,与传统建筑(同结构体系)相比成本控制措施等。
重点描述项目应用装配化建造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项目建设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关键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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