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目前,我国已公布六批次、8155个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实施挂牌保护,形成了世界上保护顶级规模、内容最丰富、活态传承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从依法保护的角度,目前国家层面仅有《乡村振兴促进法》《黄河保护法》等近年出台的法律中对传统村落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江苏省委会主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周岚说:“由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特别是民居的保护利用,涉及农民权益,也事关乡村的自治、法治和德治,而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法律支撑力不够。”
为此,周岚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传统村落保护多元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为系统保护“乡愁”、推动形成村民支持、上下联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提供法规支撑。
“明确将传统村落作为赓续中华农耕文明的重要活态文化遗产,纳入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周岚表示,要明晰其与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等其他遗产类型的差别化定位和保护利用重点,与现行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做好衔接,提升法治化系统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水平。
为化解传统村落法治化保护难题,周岚建议在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的同时,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传统民居的动态活化利用支持政策机制、以“村民为主体、多方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机制。
在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方面,周岚建议加强对传统村落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以及动态评估、警示与退出的规范监管。多渠道调查、评审、认定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对纳入保护名录的,根据资源条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加强对保护状况的动态评估,其保护价值受到损毁、没办法恢复的,要退出管理名录,并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保护责任追究。
周岚表示,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要注重以保护为基、支持发展、以用促保、传承创新。在推动传统村落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要将传统村落作为乡村振兴的支持重点,在资金、土地、产业、人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传统村落焕发时代活力、彰显文化价值,推动传统村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传统民居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是村民的生活场所,也是村民的权益所在。周岚认为,要健全传统民居的动态活化利用支持政策机制。要健全有别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传统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机制,允许和支持所有权人以及政策支持的使用权人在保持传统民居特色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和利用要求做改扩建、完善功能性质、提升设施水平,过程中要加强保护修缮的技术指导,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和工作支持。
村民委员会是法定的自治组织,传统村落调查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建筑修缮维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环节要突出村民主体,激发村民的家园自豪感和保护自觉。“要搭建起村民、政府、社会力量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平台,上下联动、多部门协同,鼓励支持专家学者、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社会资本热情参加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推动传统村落成为乡村振兴的特色典范。”周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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