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线关于做好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
权限范围内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职能承接工作
、更名,审批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报送备案,地名信息数据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一并报送。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完成职能划转、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停顿。二、规范地名命名管理
名称的命名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所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实相符。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专名和通名可以参照以下规则执行:(
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含义明确,词语简洁;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数字(含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表示序列含义的汉语数字)、拼音字母,外文字符。2.
不得使用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民族、宗教色彩的词语,如“”、“自由”、“民主”等;亦不得使用上述词语的谐音。3.
不得使用古代、现今行政区划名称、片区名称直接与通名(含派生的通名)连用;冠以行政区划名、片区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4.
不得采用所处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地理实体名称;冠以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实体名称的,应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5.
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群),专名可取用积极向上、健康吉祥、反映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等词语,不得采用企业名、商标、品牌名称;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建筑,能够使用开发企业名、商标、品牌名称,但需在其后加功能性词语,或者加显示其方位的词语。6.
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的称谓、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机构名等词语,不得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7.
不得使用人名进行命名(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除外);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8
.不使用“国际”、“世界”、“中央”、“天下”、“世纪”等词语,名实不符;不得在已有的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 、“新”、“上”等有比较含义的词语;一般不得冠以“全国”、“中华”、“江西”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9.
不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不使用外文、外文语词汉字译写、外文音译词(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除外)。10.
二)通名规则不使用州、镇、街道及郡、府、道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通名;不使用岛、洲、海、河、湖、山、谷、港、湾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和混淆的通名;不使用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机构名等;不使用宣扬权贵的词语如府邸、官邸、公馆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派生通名;不使用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可采用小区、园、苑、都、城、寓、庭、墅、舍、庐、居、邸、馆、轩、筑、榭、庄、阁、里、院、第等,并以此派生出的雅园、佳苑、新都、公寓、名墅、华庭、名邸等。
别墅,适于以独栋别墅、联体别墅为主,用地面积1万㎡以上,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50%,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住宅区;山庄,用地面积1万㎡以上,绿化率达45%以上,依山而建的低层住宅区。(
通名可取用楼、厦、城、中心、广场、度假村、山庄、农庄、馆、宫、堂、轩、阁、斋、坊等。
;山庄,用地面积1万㎡以上,依山而建的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农庄,建设在城郊或农村,环境优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以开放式的道路、河道等为界,以数序词或方位词为标识分设组团区,如“××花园一区”、“××花园二区”,“××商务城东区”、“××商务城西区”。5.
对本文未予以明确的通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三、统一审批程序和材料清单
对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前,应当申请获得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审批,使其成为标准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
、更名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申报、审核、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均通过“江西省住宅区楼宇地名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一)审批程序
.申报。新命名事项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立项前做申报,更名事项由主要产权人申报。2
.审核。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事项是不是满足命名规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民政部门提出会审意见,再返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
.审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同级民政部门会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
.备案。核发许可决定书的,同步将地名信息数据及相关备案材料推送至“国家地名信息库”,完成备案报送。(二)申报材料清单
未出售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区、楼宇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基本功能发生明显的变化,确需更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致意见:未出售住宅区、楼宇,提供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意见;在售及已售住宅区、楼宇,提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意见;(4
各地要加强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的自觉性,精准把握命名更名原则和规定,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执行统一的审批程序,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强化
工作合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不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产生负面舆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审批承办人员业务培训、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三)注重源头治理。
经依法批准的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为标准地名,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等各项行政文书,以及具备极其重大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标志设置,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各地要切实加强命名更名审批备案工作,坚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不断的提高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附件:1.
几何中心坐标为地块坐标点连线交叉点的坐标(由设计单位按照大地2000坐标系提供)。附件
,经审核,现批准XXX(申请人)申报的“XX小区(楼宇)”为标准地名。该名称合法权益受国家地名法规保护和规范,请
(申请人)在该项目开发建设、宣传推广、手续报建、销售登记等相关工作过程中,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有关要求设置、使用相应的地名标准名称,如使用其他名称,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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