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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七线:[红线、绿线、蓝紫黑橙线和黄线

2023-12-20 行业新闻

  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 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某某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内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设计时划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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