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江门日报》刊发《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江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及施行时间。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江门从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强化了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促进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习强调,历史背景和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速,江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出台,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认定标准、保护的方法、维护管理、合理规划利用等方面仍缺乏具体规定。
当前,公众对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管理保护部门职责不清,尚未形成管理保护的合力;历史建筑底数不清,部分保护不到位;资金保障不足,产权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社会力量未充分调动,保护利用力度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解决。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利认为,制定《条例》有利于从法规的高度强化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是落实习有关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不仅如此,江门近年来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上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这些有益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亟待通过立法加以提升固化,巩固保护利用的成果。
因此,曹利认为,江门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总结江门市保护管理经验,填补上位法不足,为进一步做好江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提供法治基础。
经反复修改完善和三轮审议,《条例》于今年8月28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今日在本报公布。
《条例》分为总则、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合理规划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3条。
在此前争议较大的职责划分上,《条例》一方面强调了政府责任,要求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明晰了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名录管理、保护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针对当前江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不足的真实的情况,《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资金,用于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五方面,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
据介绍,《条例》还在做好江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保护方面,作了四方面规定,包括明确了申报条件、对江门市范围内的普查申报作出规定、提出了保护要求、明确了具体保护的方法。在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方面,则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提出了保护要求,以及扩展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条例》还创设了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延伸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对未达到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定标准,或者达到核定标准而尚未公布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的区域,符合“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江门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等条件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管理。(记者 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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