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西安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条例明确,西安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规划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延续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促进优秀历史背景和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
在职责划分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日常巡查和保护管理。
(十三)经批准的各类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西安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对潜在的保护对象实行预先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历史背景和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资源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列入预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所在地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先予保护对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文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时勘验,确定是不是纳入预保护名录。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先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列入预保护名录五个工作日内发布预保护公告。预保护期间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先予保护对象。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在预保护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依规定开展保护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历史城区范围,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护历史城区东、西、南、北大街的“棋盘式”路网和“安远门—北大街—钟楼—南大街—永宁门”“安定门—西大街—钟楼—东大街—长乐门”“承天门—朱雀大街—朱雀门”三条历史轴线;
(四)保护由城墙、顺城巷、护城河、环城林带和环城路组成的西安城墙区域的完整性;
(五)保持由钟楼向东门城楼、西门城楼、南门城楼、北门城楼形成的通视走廊;(六)保持历史街巷道路的走向、尺度、界面和名称;
(七)制定优化历史城区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历史城区高度控制方面,要严格按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高度不允许超出24米;西安城墙两侧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按照《西安城墙保护条例》执行。
(一)整体保护镇、村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格局和环境风貌的完整性;
(一)整体保护街区或地段的街巷肌理、建筑尺度及古井、古树、牌坊等环境要素;
(二)保护街区和地段的建筑风格和布局,整治不协调建(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三)开展保护更新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和公服设施,制定优化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功能提升策略;
(四)开展建(构)筑物、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组织抢救性修缮;
(五)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改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迁移的,建设单位理应当提供迁移保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缺少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对样式进行统一。保护标志应设置在保护对象的显著位置,载明名称、编号、区位、认定时间、历史和文化信息等内容,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并结合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保护标志应当运用二维码等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二)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严格管控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的风貌修复整治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应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拆除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应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做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修复整治的,应当严格保护历史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地方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本市鼓励和支持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鼓励市场化金融参与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创新金融理财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设立基金、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形式资助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捐赠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能够最终靠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出租。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有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结合历史建筑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功能定位,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利用历史建筑开设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中心以及经营老字号、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鼓励当地居民、村民参与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活动,改善生活条件,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承节日、特色民俗、工艺美术、历史事件等的研究记录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空间。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高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与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或课程,培养传统技艺人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倡导对西安历史背景和文化进行研究,宣传推介西安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价值特色,打造稳定、经典的民间传统文化品牌。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审批牵头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的;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迁移、拆改历史建筑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列入预保护名录的先予保护对象造成损毁破坏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破坏保护标志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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