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背景和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自2003年1月实施以来,为本市历史背景和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管理依据,营造了良好的保护自然环境。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当前的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保护要求不断转变、严格有效的保护的方法需求强烈、历史风貌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亟需经过仔细修改条例来解决以上问题,以更好地适应保护新形势和新需求。
此次修改决定共15条,依照国家和本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保护的要求,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的方法、促进活化利用”等四个重点问题,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体现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据介绍,聚焦扩大保护范围,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在决定草案第二条中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背景和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这样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
同时,条例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详细的细节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聚焦完善保护的方法方面,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新增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目前,市规划资源部门已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开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
在完善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新增有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备,严控设置其他外部设。
另外,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一方面新增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政府责任方面,此次修法也予以了聚焦。其中的条款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以及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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