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古城涵盖自然景观、遗址遗迹、建筑设施、人文活动等旅游资源,被誉为“丝绸之路的活体记忆”,既是民俗文化与历史风貌汇集一体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居民生活区,也是开放式景区。
为了在保留历史印记和商业开发间寻求平衡,近日,新疆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新疆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五章30条,这是新疆首次为保护一座古城“量身定制”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喀什古城旅游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游客大幅度增长,古城面临着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矛盾和瓶颈,要有效解决这一个问题,推动古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护航,传承喀什古城历经岁月的文脉生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麦丽燕·司马义表示:“解决喀什古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保护职责不清晰、擅自修缮造成建筑外观与历史风貌不协调、民间传统文化体现不够等问题,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喀什古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十分的必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马健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开展立法调研时,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专委会委员、所在地人大代表参加。
调研组先了解古城景区经营管理状况,随机走访古城景区经营户和古城居民,听取立法意见建议,与喀什地区和喀什市发改、财政、文旅、住建、交通、消防等14个政府部门进行座谈交流,还与旅行社、旅游公司等行业部门、居民代表、经营者代表、喀什古城景区管委会、古城景区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干部座谈交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和诉求。
在广泛吸纳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调研组形成了一致意见,即通过立法确定喀什古城的定位,明确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等核心问题,明确保护优先、科学合理规划利用的原则;明确喀什古城景区管委会与喀什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调整规范各行业有序竞争、合理发展,加大对原生态的保护力度。
古城的发展和保护并不是原封不动地保护,发展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现代生活的需求。为依法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喀什古城,《条例》作了诸多切合实际的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介绍,《条例》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应急方面作了专门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在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此外,还专门规定喀什古城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通讯服务设施,确定旅游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承载量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鼓励实施限量、预约、错峰旅游服务,回应了群众期待和关切。
为防止古城历史背景和文化建筑被破坏和拆除的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在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拆除、损毁历史建筑;禁止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的建筑结构;禁止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为。从城市发展需要和必要的维修维护考虑,规定在古城保护范围内复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装修、装饰沿街建筑立面,悬挂、设置各类广告招牌,安装外置设施设备等五种行为,应当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针对古城建筑闲置的现象,《条例》把合理规划利用古城资源作为保护古城、促进古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规划利用喀什古城资源,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等。
在立法过程中,有古城经营户对扎堆经营旅拍、民宿的现象表示担忧,有的游客希望喀什古城能保持现状,留住古城的烟火气息。对此,《条例》中特别强调,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喀什古城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有关要求,防止过度商业化和无序开发。
喀什古城既是国家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也是国家5A级景区。2023年10月,喀什古城景区被文化和旅游部评为“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新疆十大典型案例”。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彭程认为,《条例》实施后,能更好地保障各族群众从事旅游等相关行业增收致富,通过与国内外游客的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借鉴,促进各族群众从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全方位嵌入。
《条例》对喀什古城的保护对象、历史风貌维护、禁止行为、限制行为和消防安全等每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后将为全社会共同保护好发展好喀什古城,推动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今年春节,喀什作为央视春晚分会场精彩亮相,传递了新疆各族群众幸福美好的生活图景和团结向上的精神面貌。凭借独特的魅力,喀什古城不断吸引更多人前来投资创业、旅游观光,带动演艺、文创、住宿等产业不断发展、服务不断升级,形成了“吃住行游购娱”完整的旅游产业链,《条例》实施后,将引导古城文旅融合加快迈上法治化轨道。
彭程表示,《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以喀什古城为平台,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到新疆来、到喀什来,感受大美新疆的“诗和远方”;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决心和能力,让民族团结更加牢固、民族文化更好弘扬、社会氛围更加和谐,生动形象地讲好中国新疆故事。
“《条例》的及时出台,凸显了保护古城历史风貌和开发和利用中的法治力量。”喀什市副市长杨艳峰说,喀什古城的文化遗产不仅是喀什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恰逢其时,凸显了法治保障古城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中的重要作用。
杨艳峰表示,喀什市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组织古城景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文旅局、司法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条例》梳理细化任务,加强完善配套措施,依法编制行政职权清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法规落细落实。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游客服务中心、各个打卡点放置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社区干部、讲解员为居民群众、游客讲解《条例》,营造人人宣传,人人知晓,人人守法的浓厚氛围。
同时,喀什市将进一步建立完整历史建筑保护常态化机制,着力提升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水准,对喀什古城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通过“微更新、微循环、微改造”的“绣花功夫”织补街区肌理,保持古城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风貌等特征,合理规划利用,丰富业态,活化功能,让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活态发展源清泉涌、细水长流。
麦丽燕·司马义强调,对喀什古城进行立法保护,是民心民意所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进行详尽的解读和宣传,使喀什有关方面及旅游等有关部门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依法履好职、尽好责。同时,让古城内居民、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知晓喀什古城保护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为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喀什古城旅游资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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