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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实施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2023-11-12 行业新闻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力度,深入推动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淳安县实施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据了解,历史建筑是指建于清末(1912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淳安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备极其重大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有很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建于民国(1912年)以后的建筑,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所有历史建筑均须经县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县政府21日下发的《2010年淳安县农村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规划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地处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结合我县目前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以“文物等级、文物价值、紧急程度、资金配套”的“四优先”为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建筑修缮须按正规方式来进行,修缮工程的方案设计编制和施工由具有古建筑设计和维修资质的机构承担,其他的工程审批、代理、公示、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和审计等按文物保护法律和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同时,为尽可能恢复建筑历史风貌,修缮时应对建筑的旁边的环境进行适当整理。

  据了解,淳安县农村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实施主体分两个层面。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由县文广新局、文保单位所在乡镇作为实施主体,文保单位所在村提供资金配套及相关服务工作。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由所在地乡镇作为实施主体,县文物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因目前淳安县农村历史建筑均为村集体所有,根据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的规定,历史建筑所在地村委会应作为维修责任主体。但鉴于目前真实的情况,为切实减轻乡镇、村负担,调动各方积极性,农村历史建筑修缮保护资金投入以县为主,乡镇、村适当配套,按综合发展型和农业生态型两个乡镇类别,其中综合发展类乡镇和所在的村承担20%,农业生态类乡镇和所在的村承担15%;原则上需乡镇、村提供的配套资金按1:1比例各自承担。

  据介绍,该工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和调研,确定修缮重点,编排修缮工作规划,出台实施意见,落实维修资金等,于2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组织维修方案编制、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4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启动实质性维修工作,落实各工程建设项目的维修与验收审计工作,5月-11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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