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对于延续城市文脉,推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印发了《关于逐步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历史建筑普查、确定、挂牌、建档等保护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治体系的需要,填补了我市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在法治层面的空白,为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治保障。
《办法》共四十三条,分为总则、历史建筑的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个部分,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1.关于总则。一是说明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及依据,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提出了保护利用的原则;二是分层落实了各级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职责;三是多渠道加强资金保障,并规定了保护资金的用途;四是提出鼓励措施和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
2.关于历史建筑的确定。一是明确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二是建立了历史建筑普查公布机制,明确了普查推荐、公示公布、设立保护标志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际的要求;三是确立了预先保护制度,强调了不得擅自调整撤销保护名录、土地征收前应进行普查确认等相关内容。
3.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二是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利用图则、修缮导则等有关要求;三是确定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要求、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了历史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
4.关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一是明确了修缮利用的原则和修缮费用的承担;二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程按保养维护、修缮、抢险加固三种情况做分类界定,并明确修缮方案的内容;三是提出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式和途径以及一定的支持政策;四是规定了历史建筑的合法经营要求。
5.关于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年度评估制度,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库,充分的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四是确定处罚原则,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和负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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