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佛山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良历史传统文化,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佛山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去年10月,佛山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公布。《规划》草案是在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的体例基础上,针对保护管理的实践需要,对文本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对保护利用图则形式进行了优化。本次规划编制出发点是便于使用和管理,并为历史建筑未来多样化的活化利用提供最大可能性,因此在保护范围划定、禁止性功能设定、价值要素认定等方面都是在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的前提下,鼓励活化利用,最好能够降低对历史建筑合理使用的限制。
《规划》草案涉及的历史建筑分为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两大类。其中,古建筑分为宅第民居、坛庙祠堂、书院会馆、店铺作坊、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及其他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名人故居、旧居,历史事件或重要机构旧址,历史事件纪念地及纪念设施,近现代住宅,宗教建筑,名人、烈士墓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中华及佛山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保存状态等,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级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级保护。其中,一级保护历史建筑是有较高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艺术、科研价值的,能典型代表地区特色的,现状保存较好且修缮完好的历史建筑。建筑的平面布局、整体的结构、主要立面、特色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不得改变。二级保护历史建筑是除一级保护历史建筑外的其他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确定的主要立面、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保护范围划定应确保历史建筑的价值和特色得到充分保护和展现。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划定应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关联密切的环境要素,根据历史建筑的权属界线、自然界线、行政管理界线而确定。根据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应依法保护、修缮和合理规划利用历史建筑,与历史建筑风貌冲突的非建(构)筑物、临时构筑物应进行整治或拆除。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编制详细设计的具体方案,评估对历史建筑的风貌影响。同时,历史建筑面临旁边的环境改变或改造而存在保护风险的,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一般来说包括与历史建筑相邻的建筑群组和环境要素,依据建筑的权属界线、自然界线、行政管理界线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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