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都会看到某某楼盘的房屋使用的时间是70年,某某楼盘的房子使用年限是50年。。。。那这个房屋使用的时间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呢?福州的购房者都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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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生产用房 7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50 年,非生产用房 80 年;
2、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 产用房 5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5 年,非生产用房 60 年;
3、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 4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0 年,非生产用房 50 年;
4、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 4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0 年,非生产用房 50 年;
5、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 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 年,非生产用房 40 年;
6、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 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 年,非生产用房 40 年;
7、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 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 年,非生产用房 40 年; 8、简易结构:10 年。
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建筑物价值转移的年限, 它与耐用年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折旧年 限是由使用的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常规使用的寿命,或称为经济寿命;耐用年 限是由结构、 质量等决定的自然寿命。 目前, 一般是将建筑物的自然耐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不考虑物价上涨、人为损耗等因素。
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内、外企有不同规定:内企,国税发[2003]70 号文“固定资产残 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外企,国税发[2003]127 号文“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 10%,经批准 可少留或不留” 。除此外其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国税函[2003]1401 号文第五条, “上市公 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执行” 。1401 号虽是针对联通公司的,但能够理解该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127 号和 1401 号同样都是从 200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而且 1401 号文颁布又在 127 号文之后(前 者是十二月份,后者在十月份),因此,我们大家可以认为,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虽然属于 外资企业,但这一些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不按照国税发[2003]127 号文的规定“残值暂统 一确定为 10%” ,而单独按 3%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存在着至少三 种情况:内企 5%、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 3%、其他外企 10%,经批准可少留 或不留。上面讲述的情况适用于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规定了是 20 年, 可以高于或等于 20 年但 不能低于 20 年。 对于净残值率没明确的规定。 由企业的财务专员根据职业的盼判断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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