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历史建筑 中山出台了九项措施

  记者10月31日从市法制局获悉,由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中山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十四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4日以市政府第5号令公布,并将于11月24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明晰了职责及保护重点等,并制定九项措施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2011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将中山市列入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多年来,中山出台了一系列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政策,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日渐显露不足,出现了部门职责模糊,一些保护的方法不到位等情况。为逐步实现中山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中山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的政府规章显得迫切而必要。

  根据中山历史背景和文化资源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状况,《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中山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为: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古代城墙遗址;重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传统街巷、骑楼街和不可移动文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等。

  《规定》将中山历史建筑分为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规定》结合中山实际,提出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要求和鼓励措施,明确规定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在对其进行相对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挥历史建筑的科学研究、公共教育、展示展览、商业运营等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市政府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规划利用的具体措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出让或出租国有历史建筑、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收购或者产权置换非国有历史建筑、无偿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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